年輕男女未婚同居在當今時代已經不算新鮮事了,那么女方在同居期間生下子女,可以要求男方分擔自己在生育期間的醫療費和誤工費嗎?近日,句容法院就審結了這樣的一起同居關系糾紛案件。

 

2012年,小王和小慧在南京工作時認識,談戀愛期間就同居在一起,可是分手后沒有多久小慧就有了身孕。因為小慧的身體不好,流產會有較大的后遺癥和隱患,于是小慧在醫生和家長的建議下20138生下了孩子。孩子出生前后,小慧一直單方承擔著醫療費、月子營養餐、月嫂等各項費用共計3萬多元。小慧心有不甘,覺得雙方雖然沒有結婚,但是孩子是小王的,小王應該分擔自己的這些費用,且自己因生產休假造成誤工損失共計6萬元,小王也應該承擔這項損失的一半。起訴后,小王辯稱其與小慧只是談戀愛并未同居生活,雙方對懷孕、生育這一事實也都存在一定過錯,由其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雙方共同承擔。因此小王只同意按生育保險待遇的一半承擔責任,至于小慧所說的誤工費與事實不符,小慧在生育休假期間實際已領取了相應的工資,其不應該賠償小慧的此項損失。

 

經法院審理認為,小王和小慧未婚同居致原告懷孕生育,雙方均有責任,根據公平原則,小慧在生育二人子女過程中產生的醫療、營養、護理費用,兩人應共同承擔。經法院審核,醫療費確定為1.8萬余元,小慧主張其余部分的醫療費是孩子所花費的,這部分應屬撫養費,法院院在此案中不予支持,對于小慧主張的月子營養餐、月嫂費用,法院酌情確定為3600元(其中月嫂費用3000元,營養費600元),上述費用合計2.2萬余元,由小王承擔一半即1.1萬余元。小慧主張小王承擔其因生育子女造成的誤工損失,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判決小王給付小慧1.1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