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內向同居女友借款 非用于夫妻生活妻子不擔責
作者:毛海燕 趙建峰 發布時間:2014-10-17 瀏覽次數:590
夫妻分居生活期間,丈夫向同居女友借款8萬元,后債權人要求妻子還款遭拒,繼而起訴。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對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筆借款因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屬于丈夫個人債務,妻子不承擔連帶責任。
如東男子季某與王某是夫妻。2013年3月份后,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矛盾糾紛。為此,王某曾多次向季某提出離婚,但季某始終未同意。為避開妻子糾纏,季某離家到南通某建筑公司務工。期間,季某與離婚女子孫某相識。為了能和孫某在一起,季某謊稱自己已離婚,是單身。而孫某也信以為真。不久雙方發展成男女朋友關系,并同居生活。
2013年12月,季某向孫某流露出想做水產養殖生意但沒有資金的意思。而孫某覺得做水產養殖生意有發展前途,表示可以借錢給季某經營水產養殖。經雙方協商,季某向孫某借款8萬元作為經營生意的本金。孰料半年后,孫某意外得知季某有家有老婆,且外面負債累累。氣憤之極的孫某遂想與季某斷絕關系,而季某此后便玩起了“人間蒸發”。孫某多次尋找季某,但都未找到人。
2014年7月,孫某來到季某家中,找到季某的妻子王某,要求其還錢。但王某卻拿出法院的調解書,告知孫某她已經和丈夫離婚,丈夫季某在外借款她并不知情,季某也從未把借款拿回家使用。孫某在震驚之余,第二天就將季某和王某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到法院,以該筆借款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款為由,要求季某與其妻子王某對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庭審中法院查明,季某與王某從2013年3月份開始鬧離婚,2014年5月經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季某向孫某借款時,季某和王某的婚姻關系依然存續,但當時季某自稱單身,孫某也認為其是單身,孫某借款給季某個人使用意思表達清楚,且經法庭查明的證據不能證明王某知曉該筆借款或該筆借款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據此,法院判決季某負責償還借款,駁回了孫某要求王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請求。
連線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本案中,雖然孫某借款給季某時,季某沒有離婚。但客觀上季某此前已經與妻子鬧離婚,并且處于分居狀態,所借款項也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從孫某當時的主觀思想看,孫某是基于季某陳述的其已離婚,處于單身狀態,兩人關系很好繼而才借錢的,因而本案的借款雖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但最終認定為個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