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六旬老人為了打工賺錢,竟干起了體力活,沒想到才工作了十幾天就摔成了重傷。近日,惠山法院審結了一起提供勞務者責任糾紛案件。

 

20136月初,59歲的王民(化名)經老鄉介紹到李軍(化名)經營的物流倉庫打零工,做裝卸工作,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合同。2013615,王民在李軍處干活,受李軍的指示在未有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站在叉車上卸貨,在叉車上升過程中王民不慎摔下,造成重型顱腦外傷。

 

201310月,王民將李軍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李軍指示王民工作的方式,本身具有較高風險且無安全防護措施,是導致事故損害結果的主要原因;而王民未按李軍要求佩戴安全帽而導致頭部受傷,其行為是導致事故損害結果的次要原因。對于王民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法院判決李軍應承擔主要責任,共計賠償王民各項損失合計14萬多元。

 

日常生活中,一些“老齡”勞動者常常會發揮余熱,選擇再就業,而用人單位通常都不會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意外,賠償責任都會落到用人單位身上。法官建議,用工方在接受此類勞動者時,最好能夠在用工前為其進行體檢,同時要安排與其年齡、身體情況相適應的工作,并且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對于提供勞動者本人而言,在工作中要學會進行自我保護,避免因出現意外事故而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