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件,原告方因舉證不力,最終法院沒有支持其訴求,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件原告王女士訴稱,20146月某日她到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務,在護理頸部時美容師說項鏈礙事,就要幫自己取下來了,當時她表示取不下來就算了,最后美容師還是幫她取下來了,放在哪兒她沒有注意聽。后來王女士完成美容項目后便離開美容院。次日上午王女士發現自己的項鏈不見了,向美容師詢問有無遺失在美容院,美容師否認項鏈遺失在美容院。王女士遂向公安局報警,在民警的幫助下也未尋找到項鏈,故訴諸法院,引發糾紛。

 

王女士認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產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美容師認為服務完畢后提醒過王女士拿好隨聲物品且王女士回答拿好了,項鏈沒有遺落在美容院,故無返還義務。

 

本案中美容院向王女士提供美容服務,美容院對保障原告的財產安全應盡到說明和提醒義務,由于美容院及王女士對王女士所有的項鏈丟失情況均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法院根據庭審中雙方的陳述認定美容師在為王女士取下黃金項鏈時征得其同意并且告知了存放的位置,已經盡到相應的說明義務。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王女士主張美容院返還原物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該主張因無美容院侵權的事實依據,法院沒有支持王女士主張美容院返還其項鏈的訴請。

 

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消費時應當保護好自己的財物,盡量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不要離開自己的視線,以防帶來不必要的損失。經營者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