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茶葉大多都是預包裝或散裝,大家早就習以為常,然而卻少有人注意到這些“高檔”茶葉背后實際隱藏著不小的食品安全隱患。近日,姑蘇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為茶葉包裝問題而引起的糾紛,最終商家賠償了近20萬元。

 

201212月初,王先生在某商店購買了四盒大紅袍茶葉,單價4680元,總價達18720元。買回家后,經朋友提醒,王先生發現茶葉雖然包裝精美,每盒里面都有5個小鐵盒,但不管大小盒子上都沒有任何標簽標識,缺少生產廠家、地址,也沒有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條件等等,連最基本的QS質量安全標志都沒有,花了近2萬元買的居然都是些“三無”產品。很是氣憤的王先生當即前往商店交涉要求賣家賠償,但商家不同意。王先生先后向商店所屬的工商部門和消保委投訴,但賣家只愿意退款,依舊不同意賠償。工商部門則對商店進行了調查并予以處罰。最終,王先生將門店和總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庭審中,被告商店和總公司辯稱,出售的茶葉確實沒有按照國家標準標識生產廠家、保質期等內容,但這只是包裝缺陷,不代表這些茶葉有質量問題。也沒有對原告產生任何傷害,不應對原告負責,可以退還貨款,堅決不同意賠償。

 

最終,姑蘇法院民一庭一審判決被告門店退還18720元貨款,并十倍賠償王先生187200元??偣境袚a充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沒有產品標識是否違反食品安全標準呢?姑蘇法院民一庭陳瑾法官表示,《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了預包裝食品應當有標簽,并羅列了應標注的事項,包括食品名稱、生產廠家日期、保質期等內容。第二十八條更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再結合本法第二十條的表述,食品安全標準包括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至此,完全可以判定,任何“三無”產品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退一賠十,因此法院支持的原告的請求。陳瑾法官也提醒廣大商家,目前茶葉市場類似不符合規范的現象還比較常見,銷售“三無”茶葉是對消費者不負責任,也是對自己不負責任,只有規范生產經營,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延伸:知假買假是“敲詐”還是正常維權?

 

不少類似的案件中,被告商家時常提出買家知假買假,每次大批量購買后來要求賠償等同于“敲詐”,因此拒絕賠償。那么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能不能同樣獲得退一賠十呢?陳瑾法官表示,根據今年315日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知假買假同樣能獲得十倍賠償。這也是為了督促生產者和經營者自覺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自覺規范生產經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