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查驗傷勢,時隔一個月后傷者突然發病死亡,責任該由誰來承擔?近日,惠山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某晚,馬老太在相距不遠的兒子丁某家吃完晚飯準備回自己家,丁某不放心老人一個人走夜路,堅持開電動車送母親。當丁某載著母親在村道上行駛時,由于天黑路窄,沒注意到對面開來一輛同樣后座帶人的二輪摩托車,兩輛車閃避不及撞到一起,四人都摔倒在地。經交警部門認定,丁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對方車主林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交警處理完事故后,四人覺得除了擦傷外都沒有大礙,車輛損壞也并不嚴重,便各自扶起車子回家。

 

沒想到一個多月后,馬老太突然感到頭暈不適,到醫院檢查后確診為顱腦損傷,當天經搶救無效死亡。馬老太的五個子女認為,母親突然發病死亡與那次在事故中受傷有直接的關系,將林某和二輪摩托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0萬余元。

 

林某認為,發生事故時雙方已經確認過沒有受到嚴重的損傷,老太時隔一個多月才發病,可能還有其他因素;而且自己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賠償責任不應全由自己承擔。馬老太的子女堅稱,母親平時身體健康,并沒有其他疾病,近期唯一一次受傷就是那次交通事故,因此對方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最后達成協議,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因馬老太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項損失11萬元。

 

法官提醒,在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發現,有不少事故因為發生當時損失不大、受傷不嚴重,雙方就沒有報警作責任認定,也沒有到醫院查看傷勢,而私下達成了協議。但是當事故處理完以后再發現損失或者受傷再次產生糾紛,因為缺乏現場證據,處理起來就變得困難。因此,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即使損失不大,也應保留好現場證據和事故責任認定書,利于糾紛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