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倉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雙方寵物狗打架引發的身體權糾紛案件。某晚,蔡某帶著泰迪犬,徐某帶著自己的貴賓犬,到中心廣場附近遛狗。兩只狗在玩耍的過程中突然撕咬了起來,蔡某害怕寵物狗被咬傷,牽著狗繩想分開兩只狗。在蔡某分開兩只狗的過程中,他的手被狗咬傷了。事后,蔡某去防疫站注射疫苗等治療共花費一千多元。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不成訴至法院。雙方的主要爭議點是蔡某到底是被誰家的狗咬傷的?因為兩只狗在撕咬的過程中,且當時情況緊急,雙方都未看清是誰的狗咬傷了蔡某,事后也無法查清。蔡某也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他的傷是被徐某家的狗咬的。徐某認為既然不能證明蔡某的傷是自家的狗造成的,就不需要承擔責任。經過承辦法官耐心細致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為這一糾紛劃上了一個句號。

 

承辦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七十九條的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大家在飼養寵物時應當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在將寵物特別是烈性犬攜帶至公共場所時應當按照相關管理規定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否則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