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予以收購,近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16歲左右的沈某、程某等5人本是同學,初中畢業即輟學在家,經濟拮據,于是便起了偷盜的賊心,幾人將罪惡的目光投向了夜間無人看守的商店和超市。201310月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這5人趁著夜深人靜,以撬門方式作案10余起,盜得各種品牌香煙等財物,價值三萬余元。

 

之后,沈某攜帶盜竊所得的香煙來到熊某的煙酒門市店進行銷贓。熊某問沈某香煙的出處時沈某告知其是偷來的,熊某雖然很害怕,但因為貪心,只是讓沈某別說出去,就以遠遠低于市場的價格回收了這批香煙,而沈某則認為反正是偷來的,熊某說多少就多少。這生意是一回生二回熟,熊某先后七次回收了沈某等人的香煙贓物。經鑒定,被告人熊某回收香煙的價值折合人民幣計11008元。

 

銷贓所得贓物很快被沈某等人用于吃飯、唱歌、上網揮霍一空。當他們再次到一商店盜竊時,被當場抓獲。5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沈某指認出銷贓人熊某和銷贓的地點熊某所開門市。

 

隨后,公訴機關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熊某提起公訴。建湖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熊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熊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熊某退出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對被告人熊某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