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腐竹中添加了國家明令禁用的有毒化學品硼酸和甲醛增強賣相,利欲熏心仍然予以銷售牟取不法暴利。近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判處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20134月初李某分二次共向代某購買腐竹630袋,計6174斤,每斤6.9元,總貨款是42600.6元。代某明知銷售的腐竹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收到貨款后仍將該批腐竹發給李某。20134月中旬,建湖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舉報,突擊檢查位于近湖鎮某冷凍食品存儲中心。發現那里銷售的福田牌腐竹色澤異常,疑似存在質量問題并查扣涉嫌不合格的福田牌腐竹500。經抽樣鑒定,代某銷售給李某的腐竹中含有國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硼酸和甲醛。

 

建湖法院認為,被告人代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代某當庭認罪并主動退出涉案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