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理賠需慎重 理賠不成恐貼錢
作者:陳曉嬌 發布時間:2014-10-14 瀏覽次數:590
近幾年來,隨著小轎車的逐漸普及,圍繞轎車之間的糾紛也越來越多,近日,淮陰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修理合同糾紛案件。
甲系一家汽車修理廠,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和乙之間雖然沒有簽訂書面修理合同,但甲根據乙的要求將事故車輛修理好,乙也已將車提走,雙方已經實際形成修理合同關系。修理合同為承攬合同中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故在甲完成對車輛的修理理賠失敗后,乙應向甲支付修理費和施救費。
在此,筆者也提醒廣大修理廠,在為客戶修理車輛時,應在客戶驗收合格后要求客戶及時支付費用,而不應為了其中的蠅頭小利代客戶理賠,否則,一旦理賠不成,就有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