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隨著小轎車的逐漸普及,圍繞轎車之間的糾紛也越來越多,近日,淮陰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修理合同糾紛案件。

 

甲系一家汽車修理廠,20111114,乙駕駛一輛小轎車在淮陰區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一份,對事故車輛定損的修理費為14850元。后甲將事故車輛拖至該廠修理,并為乙墊付施救費用600元。2011128,甲將車輛修理好,通知乙前來取車,乙到甲廠后,向甲出具承諾書一份,委托甲代為理賠,理賠費用由甲領取,修理費、施救費乙就不支付了,如甲理賠失敗,由乙向金華修理廠支付修理費和施救費。后因乙提供的材料缺失,甲遲遲未能領到賠償款,甲向乙索要修理費、施救費也未索要成功,故甲起訴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和乙之間雖然沒有簽訂書面修理合同,但甲根據乙的要求將事故車輛修理好,乙也已將車提走,雙方已經實際形成修理合同關系。修理合同為承攬合同中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故在甲完成對車輛的修理理賠失敗后,乙應向甲支付修理費和施救費。

 

在此,筆者也提醒廣大修理廠,在為客戶修理車輛時,應在客戶驗收合格后要求客戶及時支付費用,而不應為了其中的蠅頭小利代客戶理賠,否則,一旦理賠不成,就有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