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徐某系鄰居,王某全家一直在上海工作生活,長期在上海居住,前段時間,王某回家竟發現鄰居徐某家家的院子加蓋了遮陽棚,用玻璃鋼將院子罩起來,但有60厘米鋼架構的伸到自家院落里了,既礙事有影響美觀,雙方就此事幾經協商未果,王某無耐之下便以此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徐某拆除伸入自家院落的鋼架構。近日,金壇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徐某訴稱,自己與王某系鄰居。徐某所居住的房屋系2000年從本村村民高某手中購買,2003年王某自己對房屋進行了翻新,后來一家人搬到上海工作生活,只是偶爾回來住一段時間。徐某于20146月在房屋院內建設加蓋了遮陽棚,用玻璃鋼將院子罩起來,但有60厘米鋼架構的伸到自家院落里了,形成妨礙,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徐某將伸入王某院落內的鋼架構予以拆除。

 

庭審中,徐某辯稱,自己加蓋的遮陽棚不會對王某建房造成妨害,不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物權法》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本案中,徐某在其加蓋了遮陽棚時鋼架構延伸到了王某的院內,侵犯了王某的相鄰權,應排除妨礙,故最后判決支持了王某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