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是本市一家紙制品公司的工人,工作實行每天八小時三班倒。去年8月20日,小周在夜班結束后感覺疲憊,就在車間一角小睡了一會兒。公司的現場管理員在巡邏時發現小周在工作場所睡覺,就將此情況上報了主管。后經工會討論,公司最終以小周“睡崗”為由將其除名。

 

小周的“魷魚”被炒得莫名其妙,他便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將公司告上法庭。通過庭審調查發現,發生“睡崗”事件的當天,小周的工作時間是凌晨0點到上午8點,而他被發現睡覺的時間是上午9點左右。公司一直無法證明小周原告的睡覺行為是從工作時間開始持續到9點左右。

 

雙方就小周的行為是否構成“睡崗”爭執不下。公司提出,員工手冊中有“睡崗按除名處理”的規定,不論是否在本崗位,是否在工作時間,只要在公司范圍內睡覺都屬于睡崗,應該除名。小周則覺得,根據入職培訓學習員工手冊時的說法,上班時間在工作崗位上睡覺才叫睡崗。自己明明是夜班結束了之后瞇了一會,怎么也成了“睡崗”。綜合雙方的意見,法官認為,從字面分析來看,即“在崗睡覺”,指當班工作時睡覺,這就對睡覺的時間、地點作了要求。在公司未能證明向小周解釋過“睡崗”定義的情況下,小周將“睡覺”理解成上班時間在工作崗位上睡覺并無不當,而且公司所理解的“在公司范圍內睡覺就是睡崗”明顯太過于苛刻。最終,法院判決公司解雇違法,并支付小周賠償金一萬余元。

 

【法官說法】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在本案中,公司開除小周,有責任證明自己“辭退有理”。但紙制品公司提供的相關規章制度對“睡崗”并未給出明確定義,也沒能證明公司就“睡崗”的準確含義向員工進行了解釋。綜合證據和常理下的理解,公司顯然難以自圓其說。公司在今后的人事教育和管理中,應當對于公司制度的教育和解釋予以足夠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