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做了二十年的“夫妻”且兒女雙全,卻一直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如今感情不再,與“丈夫”斷絕關系后想和他人登記結婚,戶口信息卻顯示自己是“已婚”而無法辦理。無奈之下,張紅(化名)選擇通過訴訟證明自己“未婚”的辦法。近日,灌南法院依法審結了該起案件,認定張紅與李青(化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生活屬于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張紅與李青經人介紹相識,于1995年按當地風俗舉行婚禮后同居生活,先后生育一子一女,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期間,兩人一直相處不睦,常因生活瑣事吵罵,并多次發生肢體沖突,感情已逐漸消耗殆盡。如今,女兒已長大成人,兒子雖然未滿十八周歲,但已外出打工獨立生活。沒有了子女的牽絆,張紅向李青提出結束這段失敗的“婚姻”,并獲得了李青的同意。

 

張紅以為與李青已無瓜葛,即另找對象準備結婚。但是,當張紅拿著戶口本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時卻遇到了麻煩:原來,戶口本登記顯示張紅是“已婚”,而張紅又不能提供已與李青離婚的證據,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無法辦理結婚登記。

 

幸福本已觸手可及,卻遭遇婚姻登記受阻難題。郁悶的張紅經人指點決定通過訴訟形式來獲得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婚姻狀況證明文書,即以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為由向法院起訴。

 

灌南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199421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屬于事實婚姻關系;之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屬于同居關系。張紅與李青是于1995年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屬于未婚同居關系,不屬于受法律保護合法婚姻關系。此外,雙方同居期間所生子女均已獨立生活不需要父母撫養,遂判決駁回張紅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