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城市亭湖區法院審理一起男女姘居,女方提出“分手而引發的放火案,并作出一審判決: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156被鹽城市亭湖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249釋放。而汪某某因其夫犯罪在外服刑,一段時間以來,兩人一直姘居并租住他人房屋生活在一起。20144月底起,汪某某感到兩人都是有家的人,長期這樣下去也不是很體面的事,就向方某某提出的想法,即不再一道生活,但遭到方某某的堅決反對。53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在鹽城市亭湖區鹽紡新村三區123號西側女友汪某某租住的活動板房內,因不滿女友汪某某提出的分手要求,與汪發生爭吵,后方某某又對汪實施了毆打。汪某某為“了斷”這份情緣,便在方某某熟睡后離開宿舍。當方某某睡醒后發現汪某某不在宿舍時,即打電話要求汪回宿舍,因汪未予理睬,方某某為泄憤,便在點燃汪某某宿舍衣櫥內物品后離開現場。該宿舍起火后被鄰居發現并撥打電話報警。經鑒定,因放火燒毀物品價值人民幣10941元。

 

被告人方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法院另查明,在案件審理期間,被燒毀房屋的所有人張某某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方某某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39600元,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方某某賠償被害人張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10000元”。現已全部履行完畢。對此,被害人張某某向法庭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方某某的行為表示原諒,請求法院對被告人方某某從輕處罰;另被害人汪某某自愿放棄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并對被告人方某某的行為表示原諒,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給其一次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對此,鹽城市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方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放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方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方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張某某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張某某、王某某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