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多種手段并用 探望權糾紛巧執行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4-10-11 瀏覽次數:615
徐某和王某于2009年登記結婚,兒子小徐于2010年5月出生,2013年12月夫妻協議離婚和平分手,約定婚生子小徐隨男方生活,女方每月探望兒子一次。離婚協議生效后,王某在探望兒子三次后,徐某拒絕其再次探視孩子,并把孩子藏在其他地方。思子心切的王某一直訴狀將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前夫履行離婚協議,協助行使探望權,法院經調解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徐某協助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探望權,王某每月探視一次孩子;原、被告協商探望地點、時間及具體方式。調解協議生效后,徐某協助王某探望兒子兩次后,便帶兒子小徐去上海工作了,王某便再也沒見到兒子。無奈之下,王某于2014年9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接到案件后,執行法官對案件進行了分析,對于此類婚姻家庭類案件宜和解不宜強制,要多做思想工作,少采取強制手段。法官立即電話聯系徐某,但徐某對法官不予理睬,認為自己在上海,法官難以異地執行,態度便強硬起來。法官靈機一動便給徐某手機發短信,說明法律對探望權的規定、調解書效力及法院可采取的措施,并告知可通知其工作單位協助處理。徐某回短信稱,自己在上海國慶節要加班不能回家,有困難協助探望。看到徐某的態度有所緩和,法官設法和徐某單位負責人聯系,向其解釋法院執行工作的措施,并讓其做徐某的工作。法官的這一招起到了作用,徐某主動打電話給法官,稱單位領導對其批評教育,要求配合法院工作,并特別批準一天假讓其把孩子送到金壇,協助行使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