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母委托賣房 歪心女婿靠不住“坑爹”沒商量
作者:鄭羚 發布時間:2014-10-11 瀏覽次數:610
俗話說的好“一個女婿半個兒”。把事情交給“半個兒子”做,自然是十分放心的!然而,日前昆山法院審結了一起案件直教人唏噓不已!受托女婿借買房干起“坑爹”買賣,害得岳父母賣房款沒拿到,還要被迫拖著病體搬離居所,流落街頭。
2013年1月,年近古稀的李大爺和姜大媽,委托女婿陸某出售名下房屋一套,并辦理了公證手續,委托事項中注明陸某有轉委托權。老兩口給女婿陸某辦委托公證的同日,陸某即轉委托胡某處理李大爺和姜大媽的房屋出售事宜,也辦理了公證。2013年7月,胡某與朱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購買老兩口出售的房屋,約定房屋總價款53萬元。朱某按約支付了房屋價款,并于2013年8月正式辦理過戶取得了房屋的房產證和土地證。咋一看去,這是一次十分完滿的房屋買賣交易,但事實上并非如此。老兩口不僅沒拿到房款,還面臨著流落街頭的窘境。究竟有何蹊蹺?原來,陸某在外欠了一屁股債,無力償還。剛巧,老兩口委托他賣房子,于是他動起來歪心思。他委托債主胡某賣房,賣房款歸胡某所有用來抵償其欠胡某的債務。胡某遂與朱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朱某按時支付了購房款,并辦理了過戶手續。朱某取得房屋產權后,遂將老兩口告上法庭,要求老兩口從現居的房屋中搬離。
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與朱某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老兩口通過公證方式委托陸某對其所有的房屋作出權利處分,而陸某又通過公證方式轉委托胡某對上述房屋作出權利處分,據此,法院認定對于胡某與朱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鑒于朱某已經付清全部購房款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并繳納相關的稅費,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朱某,朱某主張李大爺、姜大媽遷讓出上述房屋,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親人之間本來應該相親相愛,互相信任,互相幫助。老人家老來健康狀況不好,子女幫忙處理事務是應當的。但是涉及房屋等較大價值和大宗錢財事務的時候,老人還是應該留個心眼,不能做甩手掌柜,全權委托、轉委托之類的代理要盡量避免,委托時要嚴格注明代理事項、權限、時限。對于代理人處理的事項,最好要不時過問,簽字、付款、收款等重大事項一定要親自確認,這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子女的愛護。作為子女,老人辛勞一生,為子女家庭奉獻了大半輩子,老來讓安享晚年是子女應盡的責任,像陸某這樣動歪心思動到老岳父母身上,致使老兩口流離失所的行為實在是不可取,應當受到道德良心和社會輿論的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