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一起侵權糾紛案件。一顧客在離開某購物中心時因被懷疑偷了東西,與保安發生爭執被打傷,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某購物中心、保安孫某連帶賠償該顧客各項損失2萬余元,并向該顧客公開賠償道歉。

 

原來,事發當天趙某買了東西正準備離開某購物中心時,被某購物中心的保安攔了去路。當聽到保安要檢查隨身物品時,趙某認為自己沒有偷東西,拒絕了保安的無理要求,但是保安卻仍不讓其離開。無耐之下趙某與保安核對了小票,確認是誤會一場。此時趙某認為保安對其人格進行了侮辱,要求保安道歉,保安拒絕道歉,并找來另一名保安孫某。隨后,雙方發生了爭執,在爭執中孫某對趙某進行了毆打,造成趙某身上多處骨折,經鑒定為輕傷。 趙某為此住院接受治療,并花去醫療費若干,但是購物中心僅支付部分醫療費用后拒絕賠償,且辯稱事故的發生是趙某對檢查有過激行為造成的,且孫某的過失行為與公司沒有關系,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孫某也稱事故發生趙某也存在過錯,只同意賠償醫療費,其他費用不賠償,無奈之下,趙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購物中心和孫某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其包括名譽損失、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后續治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合計38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作為消費者在公共場所遭到毆打,對其身體和精神上造成了傷害,且孫某在工作時間與原告發生爭執,采取了非理智的方式處理糾紛繼而導致趙某受傷,作為雇主的購物中心應當對趙某的損失進行賠償,但因孫某的行為并非法律上一般過失,根據法律規定,孫某應對其雇主賠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經鑒定,趙某目前情況不足以評殘,故對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后續治療費沒有實際發生,故對該項請求亦不予支持。結合三期的鑒定意見及相關的證據材料,法院支持其交通費、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予以了支持,遂做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