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司機幫忙卸貨 意外摔傷被幫人擔責
作者:唐婷婷 何菲 發(fā)布時間:2014-10-11 瀏覽次數(shù):665
貨運司機送完貨物后幫忙卸貨,卻意外從車上摔落受傷。司機以幫工為由將物流公司及貨物托運方訴至法院,惠山法院于近日審結了該起身體權糾紛案件。
司機鄭良在無錫從事貨運生意已經(jīng)十多年了,長期為某電動車廠家運送貨物。2013年8月,鄭良將一批電動車運至某物流專線(未辦理過工商登記手續(xù),由袁毅、華娟共同經(jīng)營)。貨物送到后,鄭良便和華娟及一名搬運工一起卸貨。在卸貨過程中,鄭良站在貨車上從貨車邊緣摔下地面,造成閉合性腹部外傷、脾破裂。
鄭良認為,自己是應華娟的要求上到貨車上幫忙卸貨,在幫工卸貨過程中摔下車致傷,因此要求袁毅、華娟、電動車公司共同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袁毅、華娟則辯稱,其有專門負責卸貨的人員,鄭良并非其要求上車幫忙卸貨,鄭良在車上也不是幫忙卸貨,而是為了區(qū)分和整理車上的兩家貨物。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鄭良與袁毅、華娟之間是否存在幫工關系為本案的爭議焦點。訴訟中,袁毅、華娟陳述鄭良只負責運輸,不需要卸貨,其是自己主動上去的,可表明卸貨確屬物流專線的義務。袁毅、華娟另抗辯鄭良在貨車上并非幫助卸貨,但根據(jù)事發(fā)后華娟在公安機關所做的筆錄,指揮卸貨、挪貨均是卸貨工作的一部分,故應認定為鄭良在幫忙卸貨。因物流專線未辦理過工商登記,故鄭良在為物流專線幫工活動中受傷,應由其經(jīng)營者袁毅、華娟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時,鄭良站在貨車邊緣,其應當預見站在邊緣可能會給自身帶來危險,但其未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對其摔下致傷存在一定過錯,自身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綜合整個案情,法院判決由袁毅、華娟共同承擔70%的賠償責任,由鄭良承擔30%的責任。另鄭良未提供電動車公司存在錯過的相關證據(jù),故其要求電動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在幫工行為中,無論是幫工人的好意還是被幫工人的授意,幫工人都有出于 “幫忙”的目的。現(xiàn)實生活中,幫工活動中一旦發(fā)生事故,雙方往往會因為責任、賠償?shù)葐栴}產生糾紛,對此,法官建議,對于一些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一方面要會拒絕別人提出幫忙的好意,在自己授意的情況下,要采取嚴格的安全保護措施,保證被幫工人的人身安全。(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