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習文”詐騙鋼材 現在“從武”尋釁滋事
作者:嚴曉嵐 趙孝明 發布時間:2014-10-09 瀏覽次數:646
近期,清浦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詐騙案件,該案被告人趙大與劉二在庭審現場痛哭流涕,對兩人與朱三(另案處理)、王四(身份不明)合謀偽造證件,騙取某公司鋼材的行為是萬分悔恨,可惜世上并無后悔藥,等待他們的只能是法律的嚴懲!
沭陽籍男子趙大與劉二兩人系同村老鄉,初中輟學后兩人一同到沭陽縣城打工,打工期間兩人混跡社會,一直好逸惡勞。2012年8月期間,被告人趙大、劉二伙同朱三和王四承包工程未果,即合謀騙取淮安市清浦區新紅新鋼管租賃站的鋼管、扣件,后由朱三冒充沭陽縣萬順陽光綠洲小區項目部工作人員與淮安市清浦區新紅新鋼管租賃站老板吳某簽訂鋼管、扣件租賃協議,被告人趙大偽造了沭陽縣萬順陽光綠洲小區項目部公章,王四提供了二萬元押金。后朱三等四人一起從被害人吳某處運走鋼管、扣件若干,并將該批鋼管、扣件賣至徐州市睢寧縣滬寧鋼材城,得款人民幣12萬余元。經鑒定,該批鋼管、扣件價值127000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大、劉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劉二糾集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二身犯兩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趙大、劉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考慮到被告人趙大、劉二在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人在歸案后能夠積極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亦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二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大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劉二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合并以上刑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