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水員自行修理排灌站 起訴村部索墊資
作者:朱秀芹 發布時間:2014-10-09 瀏覽次數:563
村民戴某受村委會指派為村電站打水灌溉,因電站電機老化無法使用等原因,戴某更換電機、變壓器,又修水渠,共墊付款項30179元。之后因要不到墊付的款項,戴某將村委會訴至法院,請求返還墊付款。
某村村委會共有三個排灌站,屬于70年代建造,由于年久失修,經常出問題,長期不用。直到06年才進行一次維修,繼續使用。當時有兩人負責打水,由于各部件經常損壞,兩人都辭職不做了。
村委會安排副村長楊某找人為排灌站打水,后楊某找到戴某,戴某接下了活,但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協議。該排灌站有電機、變壓器、水泵、配電配套等設備,在戴某為排灌站打水沒幾天,發現電機壞了,于是通知村委會修理,楊某說:你先修了用著。
為了不誤農時供水和方便群眾,戴某及時更換電機支付了10000元。后來發現變壓器水渠也有問題,又更換變壓器、維修水渠等支付了20179元。后戴某因向該村村委會索款未果,遂訴至本院。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村委會支付了戴某5000元更換變壓器款。
被告村委會辯稱,原告為村電站打水是副村長安排的,村里電站有電機、變壓器、水泵、配電配套設備,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是村集體所有。安排原告打水,村里這些設備全部包給原告的,原告打水自己從老百姓處收打水錢,不交給村里,這些設備毀壞應由原告自己維修,這30179元不應該由村里給原告。但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本案原告戴某為被告村村委會墊付更換電機10000元、維修更換變壓器、維修水渠等20179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因上述財產的所有權屬被告泗陽縣李口鎮渡口村村委會所有,且原、被告對此事宜無約定,原告戴某也無法定義務而為被告泗陽縣李口鎮渡口村村委會支付上述費用,故本院認為,被告泗陽縣李口鎮渡口村村委會應向原告戴某償付上述費用。對于被告泗陽縣李口鎮渡口村村委會已經支付的5000元應從上述款項中予以扣除。判決被告村委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原告戴某251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