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阜寧縣法院處理了一起新奇的交通事故案件,法院判決被告劉某(豬的主人)賠償原告顧某、杜某醫藥費及各種損失。

      

20141月的一個下午,原告顧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后載原告杜某),行駛至阜寧縣合利鎮鎮政府東500處,被突然躥上馬路的一頭肥豬撞倒在地,致原告顧某、杜某受傷,后經查證實該豬是被告劉某飼養。原告顧某在交警處警后隨即被送至阜寧縣人民醫院住院救治,診斷為“左膝內側副韌帶斷裂”,至2014121出院,共用去醫療費18678.93元。原告杜某經治療共用去去治療費用1995.86元。原告顧某、杜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動物飼養人對飼養的動物未盡到應盡的管理和安全防護義務,致使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應當對其飼養行為承擔責任。依據公安機關出具的出警記錄、本院調查筆錄及庭審情況,可以認定,原告顧某、杜某的受傷系被告劉某飼養行為不當,在公眾場所放養生豬所致,二原告的受傷與被告劉某的不當飼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因此二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劉某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