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所欠債務是否該妻子償還?
作者:何夢丹 發布時間:2014-10-08 瀏覽次數:615
都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可如果借款人突然死亡,你的錢該向誰討?陸某就因欠款人林某的突然死亡,拿著記賬單向林某的妻子及其女兒討要5萬多元的香煙款。日前,虎丘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
2012年,林某在相城區黃埭鎮做工程,期間一直在陸某開的小店處購買香煙,一來二熟,兩人相約每次購買香煙都是以記賬的方式,等到了年底一并結算。可直至2012年年底,陸某也沒見著林某如約來支付香煙錢,幾經打聽之下才知道林某已于2013年3月病故了。最后,陸某找到了林某的老婆張某,可張某及其女兒并不清楚林某生前的民事行為,遂以“錢不是我借的”為由不予清償。無奈之下,陸某將張某及其女兒小玲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償還債務5萬多元。
庭審中,被告張某及其女兒辯稱,林某結欠原告陸某52533元事后經家屬核對屬實,但是兩被告對于原告生前從事的民事行為并不完全知悉,懇請法院予以明察。
法院經審理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本案中,林某合計結欠原告陸某香煙款52533元,其應承擔清償責任,現林某因病去世,被告張某作為生存一方的配偶,在其未能舉證證明上述欠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下,上述欠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張某承擔清償責任,又因被告小玲系林某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故其應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判決張某支付原告陸某欠款52533元,小玲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釋法:按照法律規定,配偶一方對外舉債,原則上配偶雙方都要對外承擔還債義務,除非配偶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債權人)知道配偶雙方財產AA制的約定,或者,明知借債的配偶一方并不是用以夫妻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