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試婚階段購房,分手后房歸何處?
作者:許廷廷 發布時間:2014-10-08 瀏覽次數:623
一對80小夫妻在試婚期間共同購買一套房產,然而,試婚結果并不理性,分手在即雙方卻對共同購買的房產歸屬產生了糾紛。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該起房屋所有權確權糾紛案件。
80后的阿元和小娜因為是老鄉又同在昆山工作,所以在朋友介紹相識后迅速熱戀同居,雙方家長遂催促兩人盡快結婚。然而,小娜感到兩人雖然性格相投,但因為相識甚短,對彼此的生活習慣等方面還不太熟悉,所以小娜提出先采取只辦婚禮、不登記領證的方式進行“試婚”,待到兩人逐漸熟悉后再正式領證。2013年8月,經雙方家人討論同意后,阿元和小娜在親朋好友的見證下舉辦了婚禮,算是結為“夫妻”。婚后,小娜發現阿元喜歡賭博,甚至在小娜懷孕后沒有半點收斂,反而因小娜的好言相勸而對她大動拳腳。失望到頂的小娜決定與阿元“離婚”,搬回自家居住。今年5月份,阿元卻將小娜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屋產權。原來,二人在試婚階段曾經共同購買過一套房屋且該房屋權屬證書已辦至了雙方名下。因雙方是按揭方式購房,目前該房屋貸款主要由阿元還款,所以阿元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確認房屋所有權歸阿元所有。經法院審理查明,該房屋首付款20萬元雙方均有出資,但對于雙方具體出資份額雙方爭執不下且都無充分證據證明。庭審中,被告小娜辯稱雖然房貸由阿元償還,但自己比阿元收入高很多,家庭生活開支都是由她承擔的,她還向法庭明確表示自己不要房屋份額了,但要阿元補償自己出資的購房款。
法院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雙方對涉案房屋等額共有,結合雙方調解意見及房屋現有的評估價值,最終判決由原告阿元支付被告小娜120000元,被告小娜協助阿元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剩余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由原告阿元償還。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本案中,原被告在戀愛同居期間共同購房,購房時也未能約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雖雙方已辦理結婚儀式,但未能辦理法定婚姻登記手續,故其并不具有家庭關系,原被告對其同居期間購買的涉案房屋應視為按份共有。本案中,由于原被告雙方對各自出資房屋首付款份額都無證據證實,且原被告在購房時對出資比例未作約定,在辦理房產證時對各自份額亦未作約定,故應當視為等額享有。由于庭審時被告明確表示其不要涉案房屋僅要相應的折價款,故涉案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折價款120000元,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涉案房屋過戶手續。由于涉案房屋存有第三人處銀行貸款,故所剩貸款本金及利息仍由原告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