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之間發生爭執 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劉光亮 郭春霞 發布時間:2014-10-08 瀏覽次數:670
車間主任因工作管理與清潔女工發生爭執,導致受害女工手上倒地,后被鑒定為十級傷殘,所在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2年5月的一天早上8點多鐘,正是句容某食品公司正常上班時間,原告清潔女工王某像往常一樣在公司車間內打掃衛生,因為打掃等問題與同在車間內工作的車間主任李某發生口角,繼而雙方發生肢體沖突,被告李某將原告王某推倒在地受傷。原告王某受傷后,被送至醫院治療,住院60天,共產生醫療費7000多元,經診斷為左腕骨折、左尺骨莖突骨折。原告受傷后,被告李某給付原告8000元。2013年10月,原告王某到法院起訴李某和食品公司,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4萬多元。審理中,被告李某申請對王某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2013年12月,江蘇大學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王某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為此,被告李某支付了鑒定費用,后原告王某變更訴請為8萬余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李某作為食品公司車間主任,因執行管理任務,與原告王某發生口角,繼而推搡原告,致原告倒地受傷,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并非故意,故其對原告造成的損害,應由被告食品公司承擔。考慮到原告王某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法院確定由原告自行承擔30%,由食品公司承擔70%,于是依法判決被告食品公司賠償原告王某各項經濟損失6萬多元,駁回王某對李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