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財三月虧損23萬 委托人最終賠償18萬
作者:趙建峰 張鑫燕 發布時間:2014-09-30 瀏覽次數:584
如東徐某委托朋友蔡某代為買賣期貨,孰料短短三月虧損232000元。其后,兩人私下達成賠償協議,但因蔡某久不履行,徐某遂于今年7月4日將蔡某告上法庭。近日,在扣除徐某先期賠償5萬元的基礎上,如東法院判決蔡某另行賠償徐某理財損失本息合計131050元。
徐某與蔡某系朋友關系,兩人均早在2000年前就開始涉足炒股。2007年,在股市取得不菲業績的蔡某又開始涉足炒期貨。6月份,在蔡某的建議下,徐某也進入了這個行業。但因為缺乏相關經驗,徐某開設的30萬元期貨賬戶,僅4個月就虧損4萬元。在此情況下,徐某決定退出這個行業,而將剩余資金委托給“更有經驗”的蔡某經營。
法院審理查明,徐某與蔡某委托理財的主要協議內容為:徐某期貨賬戶資金260000元委托蔡某操作,期限暫定三個月;蔡某保證賬戶資金不低于220000元,如低于該數字,蔡某需補足資金至250000元,賬戶滿270000元后按照四、六分成;賬戶盈利至300000元后分紅;操作期限滿三個月,賬戶資金不得低于250000元,低于該數字由操作方補足。
法院認為,徐某與蔡某簽訂的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屬有效。被告蔡某應對賬戶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拒不履行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權利的侵害。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蔡某依法給付徐某未履行的賠償款11萬元,同時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