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駕駛無牌照工程車違規上路,與李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致李某受傷。李某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損失3萬余元。近日,東臺法院調結該案,張某賠償李某10000元,雙方握手言和。

 

李某訴稱,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并休息數月,花去數千元醫療費,要求張某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3萬余元。

 

張某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無異議。但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自己只承擔次要責任。本起事故也造成了自己車輛的損失,同時因車輛損壞,延誤工期,自己還被罰款15000元。因此,自己不但不應當賠償李某,反過來,李某還應當賠償自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李某認為,張某駕駛無號牌的工程車上路,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因此,應當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才根據事故責任分擔。

 

張某辯稱,自己駕駛的工程車無法辦理牌照,也無法投保交強險,因此不存在先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說法。

 

雙方在法庭上爭執不下。承辦法官告知雙方,輪式工程車應當投保交強險。且工程車在上路時,應當辦理臨時牌照。鑒于雙方在此次事故中均有損失,為避免二次訟累,建議雙方調解處理。

 

在法官的努力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并隨即履行:張某賠償李某10000元,本起交通事故一次性處理完畢,雙方余無糾葛。(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