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無效 有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朱萍 發布時間:2014-09-30 瀏覽次數:634
邗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余一未能按期償還借款,嚴山要求其償還150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原告嚴山與被告余一、余二簽訂抵押合同,兩被告分別以坐落于杭集鎮新橋集中區二期三層9號位、8號位的兩幢住宅樓為余一向嚴山所借150萬元債務提供抵押擔保,這兩處房屋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故嚴山與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兩被告在抵押合同中承諾抵押物無產權爭議,而兩被告用于抵押的房屋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兩被告對抵押合同無效存在過錯,被告余一、余二應連帶賠償原告嚴山因此造成的損失,抵押合同無效將導致原告無法實現債權,故被告余二對被告余一所負債務中不能清償部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余二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被告余一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