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廠車回家途中,因為汽車顛簸,造成腰部壓縮性骨折,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只能到法院起訴。近日,無錫北塘法院審理了這起人格權糾紛。

 

賈某系無錫某公司職員,201362,其象往常一樣乘坐單位租賃的汽車公司客車回家途中,客車突然發生嚴重顛簸,因賈某未系安全帶,其在顛簸時候突然感覺自己腰部疼痛,便將該情況告知客車司機林某,要求至醫院就診。林某遂駕車接上賈某丈夫,一同至無錫市第三人民醫院就診,經診斷,賈某為T12壓縮性骨折。

 

2013118,賈某在身體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至北塘交警隊反映上述事故經過,并由其同事趙某某、李某某作證證明汽車行駛中確實因車速過快曾發生嚴重顛簸。

 

后無錫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賈某傷殘等級為十級。因本次骨折,賈某從身體和經濟上都受到了相應的損害。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賈某于20146月起訴至本院,要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補償金等相關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客運公司的駕駛員林某在駕駛車輛過程時使車輛發生顛簸,賈某在車輛到站后,即向駕駛員陳述了傷情,并在駕駛員的陪同下至醫院就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門診病歷的記載、咨詢筆錄,佐以賈某同事趙某某、李某某的陳述,可以認定賈某的傷情系在車輛顛簸過程中所致。但賈某作為成年人,應當具備一定的自我防護意識,其在乘車時候未系安全帶,對自己的受傷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故法院認定客車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賈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

 

法官點評: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而作為客運公司的駕駛員,其在駕駛車輛過程中,理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保證所駕駛車輛平穩行使,但本案中,顯然賈某的受傷需林某負主要責任。而作為傷者的賈某,其在乘坐汽車的時候,也應當系好安全帶并具有一定的防護意識,但其也因疏忽大意而沒有對乘車時候的潛在危險有所預見,故其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筆者在此建議各位駕駛員及乘客,在駕車或乘車中,安全行使并合理保護自己的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