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東一男子“酒駕”后為逃避刑事責任,同時也為獲取保險理賠,而讓同乘好友頂包。孰料民事判決后,好友面對判在名下的20余萬元賠償心生畏懼,最終主動向檢察機關自首。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如東縣人民法院在對該起交通事故案件重新審理的基礎上,對肇事者、頂包者分別處以罰款2萬元、1萬元。

 

2012517中午,湯某與朋友錢某等人一起聚餐,席間,湯某喝了一點酒。飯后,湯某駕駛自己的蘇FKD163號轎車帶著朋友錢某離開。1420分左右,在沿蘇223線由南向北行駛至25KM+80M交叉路口時,遇有在其前方張某駕駛的蘇FJ5118號手扶拖拉機發生碰撞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湯某擔心自己“酒駕”會被查出來,自己不但要坐牢,投保的50萬元商業險也無法理賠。經與同車好友協商后,遂決定由好友錢某作為駕車人向公安機關報警。其后,公安機關根據錢某的陳述制作了事故證明書。

 

事故發生后,傷者張某被送至如東縣人民醫院搶救,先后花費醫療費329099.27元,同時,經南通市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因交通事故構成二級傷殘。

 

2013813,如東縣人民法院對“錢某的交通事故”進行了處理,除去保險公司承擔的61萬余元以及張某自行承擔的75萬余元等費用,法院最終判決錢某賠償張某227486元。判決后,實際駕駛人湯某并未及時履行判決義務。而頂包者錢某作為判決書上的名義賠償人一直被張某追債。在與湯某協商無果后,錢某于2013929向如東縣檢察機關自首,承認自己頂包的事實。

 

2014313,如東縣人民法院作出再審裁定,決定對該起交通事故案件再審。

 

再審庭審中,湯某與蘇某當庭陳述:事故發生后湯某因中午喝了一點酒,害怕被公安機關拘留及保險公司拒絕理賠,于是兩人商量,由錢某頂替湯某承擔事故責任,并向如東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掘港中隊作了虛假陳述

 

另查明,2012523,南通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理化檢驗報告,檢驗意見認定“錢某“與“湯某”的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再審過程中,實際肇事者湯某與受害人張某達成調解協議,由湯某賠償張某20萬元,并履行完畢。

 

如東縣法院審理認為,肇事者湯某與受害人張某達成的調解協議真實合法,應予認可。但錢某、湯某在原審中弄虛作假,作虛假陳述,妨礙了正常的民事訴訟秩序,應對二人進行相應的民事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民事罰款決定。

 

連線法官

 

擾亂民事訴訟需承擔法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據該案再審承辦法官曹愛麗介紹,該案中湯某實為案件當事人,為避免“酒駕”刑罰以及獲得保險公司理賠,請好友錢某冒充自己作為駕駛人。兩人在事故調查以及庭審中向公安、法院所作的虛假陳述,不僅影響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更是妨礙了法院正常的訴訟工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對兩人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考慮到兩人有主動坦白,且在案件處理中主動履行了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相關賠償等情節,法院最終沒有對兩人進行拘留處罰,而是分別處以了罰款。同時,交警部門事故發生后對湯某的酒精檢驗確未檢出酒精,否則湯某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