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國慶長假即將來臨,大多數上班族會趕在這個假期選擇出門休閑、購物、旅游。要度過一個安全、舒適的假期離不開服務行業的保障,在此,昆山法院梳理有關消費維權的典型案例,提醒廣大消費者積極維權、經營者注意保障安全。

 

案例一:顧客買到假食品   10倍賠償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無小事。日前,昆山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支持了消費者10倍賠償的訴請。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張某在某超市購買了一千多元超過保質期的紅棗,也曾多次找超市協商處理不成,后經消費者協議組織調解未果的情況下依據《食品安全法》將超市狀告至法院,要求超市10倍賠償。

 

法官認為,201419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為由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就表明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權。

 

法官提醒:也許有人會認為張某一次性購買如此大量的紅棗,并非理性的消費者,而是知假買假,屬于職業打假人,不應該獲得法律的支持。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無須界定張某是否是知假買假,現今社會知假買假的情形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廣大消費者應當睜大自己的火眼晶晶,讓假冒商品無處可逃,維護好自己的權利。

 

案件二:羊毛衫無羊毛成分消費者起訴   法院:必須賠!

 

隨著天氣日漸涼爽,很多市民開始準備購買過冬的衣服,不同于夏季衣服,冬季的衣服價格往往不菲,當花大錢卻買了假貨又如何維權呢?此前,昆山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銷售者產品責任糾紛,兩名消費者因購買的羊毛衫的羊毛含量與標識不符,將某超市訴至法院,在法院調解下,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去年,吳某和林某一起前往昆山某大型超市購買羊毛衫。吳某一口氣購買了7件某甲品牌羊毛,林某購買了5件某乙品牌的羊毛衫。羊毛衫標牌上均注明了羊毛的含量在45%左右。兩人購買后,認為該羊毛衫的質量不好,于是二人便將購買的羊毛衫送到了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令所有人匪夷所思,這兩個品牌的羊毛衫終竟然絲毫沒有羊毛成分,而是聚酯纖維。作為消費者的吳某和林某無法與生產商取得聯系,二人一氣之下以存在消費欺詐為由將某超市訴至法院,要求兩倍賠償其損失(注:因起訴日新《消法》尚未實施,故兩人根據原《消法》主張兩倍賠償)。

 

因該兩案性質相同,且為一同購買,故法院合并審理了該兩案。庭審中,兩原告主張因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實施,要求變更為3倍賠償。超市態度積極,同意賠償兩原告的損害,最終,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超市雙倍返還林某、吳某的價款,同時支付其鑒定費、訴訟費。

 

法官說法:為追逐高額利潤,很多商家選擇了昧著良心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其最終損害的必然是廣大消費者的權益。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對于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增加賠償的金額由原來的兩倍賠償變更為現在的三倍賠償,《產品質量法》也對生產著提供產品的質量做出了硬性規定,對生產假冒偽劣和質量不合格產品的行為作出了詳細罰則,這有利于打擊生產和銷售過程中的欺詐行為,有利地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但該類案件的難度在于對欺詐行為的認定,必須有證據證明銷售者存在欺詐的故意。本案中,羊毛衫中完全沒有羊毛含量,生產者在明知的情況下仍然錯誤的在標識牌上標注羊毛含量,明顯有欺詐的故意,這是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屬于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在賠償損失后,有權向生產者進行追償。

 

雖然法律加大的了對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追究力度,但制假售假、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等現象仍屢禁不止,要想讓法律對生產者和銷售者起到真正的約束作用,更需要廣大消費者的監督。我們不僅要做到去正規的超市、賣場購買商品,在遇到生產者、消費者的不法行為時,更應和本文的原告一樣,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也用法律震懾和約束生產者、消費者的行為!

 

案例三:女子售樓處摔傷,狀告開發商有無道理?

 

家住昆山的孫小姐去一家售樓處看房,沒想到就在售樓處摔了個踉蹌,導致腳踝骨折,身心受傷的孫小姐一怒之下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孫小姐于今年5月份到昆山某新開發樓盤售樓處看房,并交付定金簽訂了購房合同。因當天有雨,售樓處大廳地面有些濕滑,而且孫小姐穿了一雙高跟鞋,就在她準備離開之時,一不小心滑倒在地,踝骨疼痛難忍,送至醫院檢查后發現踝骨骨折,醫生建議臥床休息,不要走動。孫小姐因此只得向單位請假,并取消了早已安排的航班行程,受此一傷孫小姐不僅經受身體上的痛苦,也遭受了相當的經濟損失,在朋友和家人的指點下,她手持購房合同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賠償她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000元。庭審中,開發商為自己辯駁:孫小姐所購樓盤是委托給一家營銷公司進行銷售的,事發的售樓處也是由該營銷公司負責經營管理的,作為被告的開發商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即使要賠償也應由該營銷公司進行賠償,況且事發當日孫小姐所穿高跟鞋本身就易滑倒,自身也有一定過錯。

 

原告方遭受損失事實確鑿,被告方答辯也看似有理。最終,法官依法查明事發的售樓處為該開發商公司用于出售商品房的銷售場所,系該開發商公司所有,事故發生時確實當天確實下雨路面濕滑且孫小姐穿有高跟鞋,該開發商公司也已經在售樓處門口處鋪設地毯,但未放置警示標志。綜合以上事實,法院最終判決由被告開發商公司對孫小姐的損失承擔40%責任,計8000元。

 

法官提醒:公民生命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此應視為安全保障義務的義務來源之一。本案中,雖然被告開發商公司委托營銷公司銷售,但作為消費者的孫女士不可能知曉上述兩者之間的關系,孫女士購買了被告開發商公司的房屋,因此該公司作為經營者應對消費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從法院查明情況來看,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為下雨路面濕滑且孫小姐穿有高跟鞋,孫小姐自身存在一定過錯,且被告公司已經在售樓處門口處鋪設地毯,但未放置警示標志,這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被告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