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受朋友黃某所托,以自己名義在銀行貸款給黃某生意周轉,誰知到期后黃某無力還款,銀行將左某和黃某都訴至泗陽法院,要求承擔還款責任。

 

左某與黃某兩人好朋友,一日,黃某對左某說做生意需要10萬資金周轉,但因以前有不良記錄無法向銀行貸款,想請左某幫忙,以左某名義向銀行借款給黃某使用。

 

左某心里很猶豫,覺得10萬畢竟不是個小數目,黃某向左某承諾說:左某只是幫忙做個手續,貸款到期肯定由自己還錢,并且黃某自己為貸款提供擔保。左某礙于情面,心想好友也不會坑害自己,況且黃某也是擔保人,到期后不還錢也是可以找到黃某的,自己只當是做好事。于是左某以自己的名義為黃某在銀行貸款10萬元。

 

10萬元貸款拿到以后,黃某直接拿去用于生意周轉,左某沒有使用,借款到期后,因黃某生意出現意外,無力歸還貸款。銀行將左某與黃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左某歸還貸款,黃某承擔連帶責任。

 

在法庭上,左某大呼冤枉,稱自己沒有用錢,只是名義上的借款人,所借的錢都是黃某用的,且黃某也是擔保人,應當讓黃某歸還借款。

 

泗陽法院審理后認為,左某為借款人,無論其將錢交給誰使用,最后的還款義務都應當由左某承擔。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左某歸還10萬元借款,黃某承擔連帶責任。左某經法院法律釋明后沒有上訴,并說花錢買教訓,以后這樣的好事再也不能做了,代價太大了。

 

法官寄語:現實生活中,很多親戚朋友在銀行貸款,需要提供保證人擔保,有些人認為,只不過是簽個字而已,做個好事。實則不然,簽字擔保就意味著有可能需要你來承擔還款責任,為別人簽字借款的則意味著,銀行的借款必須由你來歸還的。所以,應謹慎自己手中的筆,小小的簽字,不是僅僅做個“好事”,也可能給自己帶來無限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