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原告只承認收到了房款11萬元,但被告依據手中的收條堅持已付房款61萬元,究竟是誰在說謊?日前,江蘇省蘇州市吳江法院借助測謊結論,綜合其他相關證據,作出了判決,認定被告實際付款11萬。

 

究竟付了多少房款,雙方各執一詞

 

原告訴稱,201048,原、被告簽訂購房合同一份,約定將原告可能獲得的拆遷安置房轉讓給兩被告,2012年原告獲得面積為102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按雙方約定單價計算價款為408600元。兩被告于201048支付了110000元,余款298600元至今尚未支付,所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支付購房款298600元。

 

兩被告辯稱,其已支付購房款610000元,其依據是原告出具給被告的收條一份,上面載明:“今有甲方收到乙方黃某某購房款陸拾壹萬元正。”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兩被告購買的是180平方米的兩套房屋,因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兩被告同時提出反訴,要求反訴被告返還已墊付的房屋差價119071.63元及其他損失。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就是究竟付過多少房款,是11萬元還是61萬元?原告堅持認為,201048當天兩被告僅支付了現金110000元,由于合同約定如違約將支付50萬元違約金,故將50萬元一并寫在了收條里。為證明其觀點,原告請三位在場人作證明,但三位在場人只證明當天看到被告夫妻背了個包到原告家,但未看到交付款項的經過。兩被告認為收條是在原告確認收到款項后出具的,能夠足夠證明收到61萬元的事實,原告認為的將違約金寫入收條有違常理。

 

案情迷離法官決定進行測謊

 

承辦法官認為,雖然原告出具了61萬元的收條,但原告關于其將11萬元寫成61萬元是將違約金50萬元一并寫入收條的解釋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時,被告在庭前幾次接受詢問、庭審中講述61萬元款項的來源等情況時,存在多處細節不同的情況,決定征求雙方意見,對雙方各自陳述的可信度進行心理測試。原告表態同意接受心理測試。而被告表示心理測試不屬于證據范疇,拒絕接受心理測試。

 

法院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心理測試室對原告進行了測試。其出具的《心理測試分析意見書》認為,原告在在回答“關于本次訴訟你有沒有說謊?”、“被告是不是支付給你了61萬購房款”、“你說只拿到被告11萬購房款,是不是在說謊?”等問題的提問時,未出現說謊生理反應,據此認為原告的陳述可信度較高,認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款11萬元。

 

測謊結論幫助法官作出判斷

 

“在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測謊結論只能作為間接證據使用,不是作出判決的依據。”承辦此案的法官表示。

 

在本案中,原告在心理測試中未出現說謊生理反應,說明其陳述的可信度較高,而被告則拒絕接受心理測試。同時,被告在數次陳述中,對款項來源等情況存在著細節上的不同,使人對收條記載內容的真實性產生懷疑。測謊結論雖然只是間接證據,但其可與其他間接證據一起形成證據鏈,幫助法官強化內心確信。

 

法官同時提醒,市民在從事出具收條等民事活動時,應當按照真實原則書寫,并把相關情況注明,以免日后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