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付了多少房款? 到底誰在說謊?
作者:張勤 發布時間:2014-09-29 瀏覽次數:604
在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原告只承認收到了房款11萬元,但被告依據手中的收條堅持已付房款61萬元,究竟是誰在說謊?日前,江蘇省蘇州市吳江法院借助測謊結論,綜合其他相關證據,作出了判決,認定被告實際付款11萬。
究竟付了多少房款,雙方各執一詞
原告訴稱,
兩被告辯稱,其已支付購房款610000元,其依據是原告出具給被告的收條一份,上面載明:“今有甲方收到乙方黃某某購房款陸拾壹萬元正。”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兩被告購買的是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就是究竟付過多少房款,是11萬元還是61萬元?原告堅持認為,
案情迷離法官決定進行測謊
承辦法官認為,雖然原告出具了61萬元的收條,但原告關于其將11萬元寫成61萬元是將違約金50萬元一并寫入收條的解釋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時,被告在庭前幾次接受詢問、庭審中講述61萬元款項的來源等情況時,存在多處細節不同的情況,決定征求雙方意見,對雙方各自陳述的可信度進行心理測試。原告表態同意接受心理測試。而被告表示心理測試不屬于證據范疇,拒絕接受心理測試。
法院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心理測試室對原告進行了測試。其出具的《心理測試分析意見書》認為,原告在在回答“關于本次訴訟你有沒有說謊?”、“被告是不是支付給你了61萬購房款”、“你說只拿到被告11萬購房款,是不是在說謊?”等問題的提問時,未出現說謊生理反應,據此認為原告的陳述可信度較高,認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款11萬元。
測謊結論幫助法官作出判斷
“在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測謊結論只能作為間接證據使用,不是作出判決的依據。”承辦此案的法官表示。
在本案中,原告在心理測試中未出現說謊生理反應,說明其陳述的可信度較高,而被告則拒絕接受心理測試。同時,被告在數次陳述中,對款項來源等情況存在著細節上的不同,使人對收條記載內容的真實性產生懷疑。測謊結論雖然只是間接證據,但其可與其他間接證據一起形成證據鏈,幫助法官強化內心確信。
法官同時提醒,市民在從事出具收條等民事活動時,應當按照真實原則書寫,并把相關情況注明,以免日后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