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0,一場悲劇發生了,鎮江市某職業技術學生在校生林天天在自己家陽臺自縊身亡。喪子之痛讓母親幾近崩潰,事后,她認為兒子的自殺是因為他生前參加學習組織的技能大賽,獲得競賽名次第二名但被主辦方誤公示成第五名,使他受到打擊才自殺的,故將技能大賽主辦方教育局、人社局作為被告訴至京口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573480元。

 

原來,2013927教育局、人社局聯合發布了《關于舉辦2013年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的通知》。根據比賽日程安排,林天天于同年1015日前選擇了自己擅長的動畫制作技術項目,1122-24日參加競賽,1115-29日經檢測、評分、匯總,同年123大賽成績名單在網上進行了公示,林天天獲得了動畫制作技術項目第五名(三等獎)。此后,林天天向學校請假回家休息,并一直未到學校上課。期間,他的母親王阿姨發現兒子情緒波動很大,有放煤氣、割手等自殺行為。多次勸說和詢問才得知,林天天此次比賽成績與以往水平差距較大,便向學校進行了反映,職業技術學校根據林天天家人及師生的反饋向主辦方提出異議申請。大賽辦公室組織復查后,認定是監賽工作人員筆誤致林天天成績有出入,實際成績應該為動畫制作技術項目第二名(二等獎)。大賽辦公室隨即將該復核結果告知了職業技術學校,該校老師于127日晚將這一結果通知原告王阿姨,王阿姨隨即告訴了林天天。不料,3天后上午7時許,王阿姨發現林天天在家中陽臺自縊,立即將他送至醫院搶救,但因搶救無效而死亡。同月12日,職業技術學校通過師生捐款等形式,給付王阿姨7萬余元,并達成校方與林家再無糾紛協議。

 

民二庭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以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為切入點查明事實、辨析法律因果關系。競賽不僅取決于本人的發揮還取決于他人的發揮,其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就一般社會公眾而言,因失誤而造成的排名差距不會降低對林天天的總體社會評價,且被告對工作失誤行為在林天天自殺前已經進行了補正。判決認為林天天自殺身亡令人惋惜,但林天天已滿十七周歲,據其所受學校及家庭教育,對競賽、生命的價值應有清醒的認識和判斷,依一般知識經驗判斷,對于與林天天年齡、智力相仿的學生來說,通常不足以產生自殺后果。被告亦難通過自己的行為避免林天天自殺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規定職業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勞動就業的重要途徑,而舉辦職業技能競賽在檢驗職業教學成效,選拔職業技能強手,引領尊重技能和重視職業教育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有利于個人發展、社會進步的活動,具有正當性,不能過于苛求。如對因果關系的界限任意擴大,不加以節制,必然招致社會難以安定。原告王阿姨以被告工作失誤致排名下降為由而歸責于被告缺乏法律依據,該悲劇的發生與林天天本人的不理智、監護人的懈怠等不無關聯,故被告行為與林天天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構成侵權,原告的訴請依法不予支持。(以上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