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昆山某小區的6歲男孩強強和其他小朋友在小區玩耍,竟用地上瓷磚“劃傷”了停在小區的奔馳車。近日昆山法院審結該案,強強父母最終支付車主車輛維修損失2萬元。

 

多年前強強爸媽來昆山打拼,隨著爸爸生意越做越大,家中的條件也一日日改善。強強從小在昆山長大,結識了很多小朋友,剛剛六歲的他就經常自己到小區中和小朋友玩耍。今年5月的一天,爸爸出差了,媽媽將強強從幼兒園接回后正準備晚飯,無聊的強強就一個人跑到小區和其他小朋友玩耍。剛在學校學習寫阿拉伯數字的小朋友們都想“秀”一下自己的學習成果,可是在哪兒寫呢?他們竟然順手撿起地上的瓷磚在停在路邊的車上寫了起來,因為瓷磚很尖銳,最終車漆被劃壞,4輛車上順便留下了他們歪歪扭扭的字跡。正在他們邊寫邊說正“盡興”時及時被保安看到并制止。三輛車的賠償均私下協商處理了,但一輛奔馳車系由強強一人所劃,且維修成本高,最終雙方未達成一致,車主起訴至法院。

 

車主陳述除了車身的劃痕外,四個車燈也有外物擊打后呈散射狀的痕跡,故提出了10萬元的賠償要求。但強強父母均陳述出事報警后,警察僅僅記錄車身劃痕系強強造成,并未說車燈也系強強所致。經保險公司定損該奔馳車劃痕及車燈的損失共計6萬余元。法院經過向強強做詢問筆錄、調取派出所出警記錄、詢問出警民警等,最終只能確定車身劃痕系強強所致,無法確定車燈的損壞事件及致害人。最終法院判決車損定損價2萬元由強強父母承擔,車主4萬余元的車燈損失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本案中強強的致害行為給車主造成的損失即由其父母承擔。法官也提醒廣大家長,對于年紀尚幼的孩子,一定要盡到監護責任,最好不要讓兒童獨自一人外出玩耍,避免因為監護職責的疏忽造成孩子自身的傷害或者給他人帶來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