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張影(化名)遇同學吵架,沒去勸解,而是停下瞧熱鬧,反被爭吵同學率眾毆打,在肇事同學離開后,張影情緒激動,從教學樓跳下摔傷構成十級傷殘。張影父母要求學校賠償全部損失,被學校以已墊付全部醫療費用拒絕,張影父母遂將學校告上法庭。近日,灌南法院依法審結該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判令學校賠償張影7495.86元。

 

張影是某民辦學校的在校初中生。2013516日晚,張影的同學在學校操場上吵架,回宿舍路過的張影沒有上前勸解,而是停下來看起了熱鬧。正在吵架的兩人發現張影存心看自己笑話,頓時調轉槍頭,與其他同學一起將張影強行帶至教學樓三樓用腳踢打后,并以言語相激:不孬種你就從樓上跳下去。

 

肇事同學離開后,張穎下樓時難以平復激動情緒,走到二樓時,縱身跳下摔倒受傷,經診斷為右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后遺右踝關節活動功能障礙,學校墊付了全部住院醫療費用。出院后,張影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尚需后續治療費4000多元。張影父母與學校就賠償事宜未達成協議,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07200.6元。

 

張影訴稱,其經常被同學欺負,雖曾向學校老師反映,但學校并未及時處理,也未對其進行心理疏導,更未向家長通報此事,致使其長期被同學欺負產生恐懼心理。此次被打后,極度恐懼引發情緒激動跳樓,對此學校應承擔責任,而學校則辯稱張影并未向學校反映其經常被同學欺負需要學校干預的事實,學校在此次事件發后及時將張影送醫并墊付醫療費,沒有過錯,張影受傷系被同學欺負后跳樓摔倒所致,與學校無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學校對學生張影在校期間發生糾紛未能及時發現處理,也未進行提前防范和正確引導教育,其管理存在瑕疵之處,應當承擔責任。但張影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他人毆打且肇事人已離開的情況下,未采取合理方式求助,而采取從二樓跳下的過激行為致其受傷,其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紤]到事故發生在晚自習下課后,且學校在事發后進行了及時救助,法院遂判決學校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7495.86元。張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