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5月某日的下午,張某駕駛自己名下的小轎車直行過程中,與對向正在左轉的李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致李某倒地受傷。按照交通規則,左轉車輛應該讓直行車輛先行,故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對方負事故主要責任,這原本也不是什么大事,可是出了事故張某才發現自己駕駛的小轎車已經脫保,那么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均由車主張某自己負擔了。李某治療完畢后經鑒定構成了十級傷殘,向張某索賠十多萬。一下子面臨如此的高額賠償,張某怎么都覺得冤,明明自己是事故次責,好好的開車,怎么就要賠十多萬了。就賠償問題,兩人協商不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駕駛的車輛登記在其自己名下,其投保的交強險于事故發生前日到期,也就是說,事故發生時該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責任。根據法律條文的規定,李某的損失,應當先在張某所駕駛車輛的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的部分,再按照李某的過錯適當減輕張某的責任。而張某交強險脫保,那么在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就只能由車輛的所有人,即車主張某自己承擔了。最終,經過法官的耐心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賠償協議,本起事故雙方一次性處理,由張某賠償李某十萬元。

 

交通事故本是無心之失,更何況張某疏于觀察的過錯并非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原本均在交強險限額內可以解決的賠償問題,只因張某大意脫保,導致了巨額的賠償由其自己負擔。另外,駕駛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上道路行駛,還將面臨罰款、扣分等行政處罰。所以,法院溫馨提示各位車主,上道路行駛的車輛,切記檢查保險是否齊全、各項檢驗是否通過,否則一旦發生事故等,吃虧的終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