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蘇州吳江法院就吳江區人民檢察院申請對盛某強制醫療一案作出裁決,依法決定對被申請人盛某采取強制醫療措施。這是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以來,吳江法院作出的首份《強制醫療決定書》。

 

吳江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稱,被申請人盛某于201463日上午,在蘇州市吳江區松陵鎮橫扇社區自己家中,持鐵棍擊打其丈夫頭部,致其丈夫死亡。

 

盛某在實施殺人行為后,坐車來到了南京,向當地的派出所自首。南京警方發現其精神異常,不相信她真的殺了人,經向案發地派出所核實,才確認了其殺人的事實。經鑒定,盛某有十多年的精神病史,作案時系偏執型分裂癥,無刑事責任能力。但其行為有繼續嚴重危害社會的可能,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移送了強制醫療意見書,建議對其強制醫療。經審查后,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強制醫療申請,請求法院依法決定。

 

法院受理后,合議庭法官會見了在醫院臨時治療的盛某,詢問了主治醫生,實地了解其治療恢復狀況,并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檢察官宣讀了強制醫療申請書,被申請人盛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分別發表了意見。法院認為,被申請人盛某實施故意殺人的暴力行為,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會危害性已達到犯罪程度,但經法定程序鑒定系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應當對其強制醫療。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被申請人盛某強制醫療。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中增設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該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法律作出如此規定,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如果對具有暴力性、攻擊性的精神病人不能有效監管和救治,將給公共安全、群眾生命及財產安全帶來威脅,因此有必要在刑訴法中規定強制醫療程序。二是將強制醫療納入嚴格的司法審理程序中,由中立的司法機關作出決定,并規定了有效的救濟程序,避免強制醫療這一限制、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濫用,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