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哥在落款有“經手人”表弟姓名的半張紙上,以表弟的名義寫了一張欠自己80萬元的借條,然后到法院訴訟索還,不想,該張“借條”被庭審法官銳眼識破。919日,沭陽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劉光明要求被告趙書林歸還80萬元借款的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受理費12280元。

 

現年42歲的劉光明是沭陽縣沭城鎮人,與被告趙書林系表兄弟關系,雙方因購買商鋪曾發生糾紛。2014425,劉光明手持一張由自己書寫的借條到沭陽縣法院起訴,要求趙書林償還自己80萬元借款。借條的內容為:“本人在沭陽商業大廈自行車商行購買一批電瓶車、自行車急需資金,今借到劉光明現金人民幣大寫捌拾萬元整,時間半年還清。”借條下方寫有“經手人:趙書林2013.2字樣。

 

庭審中,庭審法官發現該借條的紙張經過剪裁,現有借條上仍能看出被裁掉部分原有文字內容。針對借條被剪裁及內容由原告劉光明書寫的情形,劉光明主張稱是書寫借條內容給被告照抄,而被告未抄寫就在原告書寫的內容下簽名的,又稱借條被剪裁是因為書寫內容出現文字錯誤而裁掉重寫的。

 

而被告趙書林質證認為,這張借條的署名是我寫的不假,但我以前和原告劉光明曾在一起合伙做生意,由我簽名的字條有不少在他手里,這張“借條”就是他鉆空子偽造的。再說,如果被告確實向原告借款80萬元,應由被告本人親自書寫借條才符合情理。原告為證明資金來源,稱40萬元為自有資金,就放在家里未存銀行,另外,40萬元是借姐姐10萬元,借同事應春青30萬元,均未寫借條,相關人員的現金也都一直放在家中未存銀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主張借款事實的存在,應負舉證責任。原告提供的借條是原告自己書寫而由被告署名,且被告的署名前面是“經手人”三字而不是“借款人”三字,原告提供的借條內容是書寫在被剪裁掉約2/3部分的A4紙上。對此結合原、被告的陳述作如下分析:1、原告關于借條形成過程的陳述存在不合情理之處。原告稱是書寫借條內容給被告照抄,而被告未抄寫就在原告書寫的內容下簽名的,又稱借條被剪裁是因為書寫內容出現文字錯誤而裁掉重寫的,這兩種情形不應并存。如果是被告要求原告寫好借條內容給他照抄的話,原告在書寫借條內容出現文字錯誤時只要將寫錯的內容涂掉即可,完全沒有必要裁掉重寫,而且,從現有借條來看,被裁掉的部分約占整張紙的3/2,又有被裁掉部分的筆劃延伸到現有借條上,說明被裁掉的文字內容是相對較多的,裁掉較多的文字內容重寫后再給被告照抄,很難讓人相信。2、個人出具借款條據時,一般會在簽名前注明“借款人”或者直接簽名,而不是在簽名前注明“經手人”,原告向本院出示的條據不符合一般借款條據的書寫習慣。3、本案標的大、爭議大,原告有義務對其資金來源作出符合情理的解釋說明,原告稱借其姐10萬元不出具借條,可以理解,但借同事應春青30萬元巨款,竟不出具借條,不符合常理。上述款項屬巨款,相關人員均表示放現金在家中也不符合日常生活經驗。原告對資金來源未能作出合理說明。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80萬元的事實,證據不足,其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據此,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