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疏于看管,便讓3歲大的兒子獨自在工廠內玩耍,不料兒子跌入廠內水池溺水身亡,導致一場悲劇的發生。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19月,老家貴州的周某夫婦生下了一個可愛的兒子明明(化名)。20142月份,周某夫婦帶著小明明帶著小明明到被告句容某電子配件公司上班,吃住都在被告公司院內大門旁的員工宿舍內。20143月的一個休息日,原告周某在該廠東側宿舍區安裝電視接收器時,小明明的媽媽將小明明送至周某處,要求周某看管好小明明后,回到了其宿舍。后周某忙于安裝電視接收器,小明明在旁邊玩耍,大約半小時后周某安裝好電視接收器后,發現小明明不見其蹤影后,周某夫婦和他人到處尋找,后周某和他人找到東側員工宿舍旁用來冷卻水泵用的水池,發現小明明浮在水面上,眾人趕緊下水將小明明撈了上來,對其做人工呼吸,小明明后被送往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小明明死亡。后經法醫檢驗,小明明系意外溺水死亡。悲劇發生后,周某夫婦認為該水池周圍無任何安全防護措施及警示標語,在一定程度導致了小明明的死亡。20144月,周某夫婦將公司告上了法院。

 

經法院審理認為,兩原告系小明明的法定監護人,事發當時小明明尚不滿3周歲,對周圍事物的判斷及應變能力有限,需要監護人的時刻照顧,但在事發當時周某妻子明知周某忙于自已的事務,但仍將小明明交周某進行看管,周某忙于自已的事務,任由小明明獨自玩耍,疏于監管,兩原告應承擔監護不力的法律后果,兩原告放任監管職責是導致小明明掉入水池被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兩原告應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過錯責任,應自負80%的經濟損失。案件中致小明明溺水死亡的水池系被告公司所有,作為水池的所有者,應盡到合理的管理并保障安全的義務,被告公司雖在廠房通往水池通道上堆放了廢鐵皮、磚頭等雜物,但人們仍然能夠通過該通道進入水池東北角池壁上開口,從該開口進入到水池里的兩根長方形水泥臺上,故應認定被告公司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導致小明明被溺水死亡的次要原因。因此,被告對事故的發生負次要的過錯責任,應當賠償兩原告20%的經濟損失。于是依法判決被告公司賠償周某夫婦各項經濟損失7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