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老板委托到宿舍叫起同事起來工作,不料因為言語不和,被叫同事竟然對男子連捅三刀致其死亡,行兇者得到了法律制裁,老板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37月,被告周某在句容市區華陽南路開了一家大排擋。由于人手不夠,老板周某便雇傭了劉某、張某等人幫忙,由劉某負責炒菜,張某負責打下手等工作。7月下旬的一天凌晨2時許,眼見客人都走光了,老板周某便讓張某回到員工住處叫劉某前來收攤打烊。在員工宿舍內,張某轉達了老板周某的話,要求劉某回排檔收攤,劉某以酒喝多了不愿意去,繼而雙方發生口角,爭執中劉某拿起放在臥室床頭柜上的水果刀對張某胸、腹部連捅三刀。張某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42月,鎮江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當看到殺害自己兒子的兇手已經被繩之以法,年邁的張某夫婦感到一絲的欣慰,但認為老板周某在事件中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20143月,張某夫婦將老板周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庭審中,被告周某辯稱與張某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不應對原告進行賠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法院審理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劉某、張某向原告周某提供勞務,周某安排張某回暫住地叫劉某收攤,張某與劉某因是否回大排檔收攤發生爭執,爭執中劉某用刀致張某死亡,劉某作為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周某作為接受勞務方對張某的受害亦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對此,法院確定被告周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于是已發判決被告周某賠償原告張某夫婦等各項損失合計13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