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夜里,兩85后女孩一起吃飯,還喝上了酒,其中一人飲酒過度情緒激動下萌發了自殘的念頭,剛拿起酒瓶被另一人靈機從身后抱住,卻被未自殘成功的對方用酒瓶砸傷臉部。近日,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該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并依法判決被告陳某賠償原告胥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合計4728.16元。

 

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3628日夜,倆人在某大排檔喝酒。在喝酒過程中,兩人因事發生口角。陳某拿啤酒瓶砸自己,胥某遂從后面抱住陳某予以阻止,酒瓶砸在胥某的嘴上,致使胥某受傷。胥某受傷后先后至三家醫院進行門診治療,被診斷為上唇撕裂傷,共支出醫療費2790.98元。后胥某要求陳某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后續治療費等合計35240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身體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陳某在用啤酒瓶砸自己的過程中,導致原告胥某受傷,對此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胥某工作在城鎮范圍內,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相關賠償費用。對于原告胥某主張的各項賠償費用,結合原告胥某受傷的實際情況,審核確認如下:醫療費2790.98元、誤工費1337.18元、營養費100元、交通費500元。原告胥某另主張后續治療費15000元,對此未提交相關證據,且該費用尚未發生,故對此主張不予支持。據此,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