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老太做保潔工 摔倒致九級傷殘
作者:尹叢叢 發布時間:2014-09-26 瀏覽次數:577
退休后的蘆老太找了份公司保潔的工作,卻在打掃廁所時不慎腳下一滑摔倒在地,致九級傷殘。近日昆山法院審結該起提供勞務者損害賠償糾紛,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公司賠償蘆老太7萬余元。
習慣了忙忙碌碌的蘆老太退休后因囿于家中倍感無聊。去年4月份,一直尋思找點事兒做的她經人介紹在陽光環保綠化公司(化名)找到了一份保潔員工作,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只是勞務雇傭關系,但蘆老太也甚是滿足。此后,蘆老太被派遣到豐達公司(化名),主要負責清掃衛生間和大廳走廊。每天打掃衛生間對蘆老太而言是件艱難的工作,公司的衛生間是傳統的用隔板隔開的蹲坑式廁所,且廁所和地面之間有一個臺階的高度,為了能將廁所清掃干凈,蘆老太每天都要用水桶提水沖洗廁所。
去年10月的一天,蘆老太清掃完走廊后,和往常一樣提了水準備來沖洗廁所。當她左腳踏上臺階,右腳在下,用力提起大半桶水準備倒入廁所時,突然右腳一滑,整個人狠狠摔打在地。經過救治,所有損失高達11余萬元,且最終被鑒定為九級傷殘。
事后查找原因,竟然是蘆老太鞋子惹的禍!那天她穿的是塑料底的布鞋,因時間太久,鞋底被磨平了,在她用力提水時才導致打滑。
法院經審理認為:蘆老太雖然實際在豐達公司工作,但其工資由陽光公司發放 ,且其是被陽光公司派遣至豐達公司的,故蘆老太與陽光公司構成合法的雇傭關系,陽光公司作為雇主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作為蘆老太,其明知所穿鞋底太滑卻沒有盡到審慎的義務,自身也應承擔一定責任。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陽光公司賠償蘆老太7萬余元。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中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正是根據公司和蘆老太的過錯進行的責任分擔。法官提醒大家,尤其是年紀較大的勞動者,在從事勞務中一定要考慮自身的身體狀況,切不可盲目逞強;同時,工作中一定要盡到注意和審慎的義務,切勿像本案中的蘆老太一樣,穿著磨光底的鞋子提水上臺階,給自己和單位均帶來不必要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