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婦不支付婆婆醫療費 丈夫起訴分割夫妻共同存款
作者:湯曉青 發布時間:2014-09-25 瀏覽次數:695
近期,東臺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家庭糾紛案件,丈夫周某將妻子起訴到法院,不是要求離婚,而是請求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存款8萬元進行分割。原來周某60多歲的母親年初被確診患上了癌癥,前幾個月的治療花了三四萬了,現還需要一筆錢動手術,可是周某的妻子卻再也不同意拿出錢來給婆婆治療了。周妻的理由很簡單,不是自己不孝順,而是醫生說了婆婆手術成功的概念很低,即使成功了也沒有幾年的活頭。而自己與丈夫都是農民工,賺的都是辛苦錢,才積蓄了幾萬,家中兩個男孩子,大的眼看馬上到結婚年齡了,小的也在讀大學,都是花錢的時候,丈夫應該量力而行,不應該將家中的積蓄全部拿出給母親治病。但是周某確是個孝順的兒子,決心只要治好母親的病傾家蕩產也愿意,為此妻子將家中存折藏起來不給丈夫,導致多年恩愛夫妻不得不對簿公堂。
法院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確定的夫妻之間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夫妻關系后才能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夫妻共有財產是實現家庭職能正常運轉,夫妻權利得以實現的物質基礎,物質基礎喪失可能導致夫妻之間撫養子女、贍養父母等職責失控。根據共同共有關系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不得請求分割共有財產,亦不得劃分內部份額。
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有人不得分割共有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事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突破了傳統民法的共有理論,為改變現有的夫妻財產制模式提供了基礎,即允許共同共有人夫妻一方在特殊情況下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還要保持夫妻之間的共有關系。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應堅持不能分割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且例外情形必須有“重大理由”,否則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對此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本案中周某對其母親有贍養義務,現其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所以周某有權分割夫妻名下存款8萬元,其對其中的4萬元有使用權,可支配使用。最終法院支持了周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