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約定付房款 定金應歸守約方
作者:魏本亮 發(fā)布時間:2014-09-25 瀏覽次數(shù):546
未按照約定按時付清購房款,出賣人將房屋賣于其他人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出賣人雙倍返還定金。近日,金壇法院對這起定金合同糾紛進行了審理,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2013年8月份,被告徐某欲將位于開發(fā)區(qū)附近的一套68平米房屋出賣,便通過中介刊登房屋買賣信息,,并標明了房屋坐落、售價。原告劉某看到該信息后,便與被告徐某聯(lián)系,表明想購買該房屋的意愿,并到被告房屋實際看房。經雙方協(xié)商,雙方同意以28萬元的價格成交,原告當場支付了10000元定金給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條,雙方約定房款在1個月內付清,否則徐某可以自由處分房屋。一個月后,原告劉某未按約定支付房款,被告徐某多次電話聯(lián)系原告,原告仍未支付,故原、被告未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2014年1月,被告徐某將上述房屋以約3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其他人。期間,原告曾打電話問被告房子是否已賣掉,被告告知原告已經賣掉,原告即要求被告退還1000元定金,被告認為原告違約在先,不同意退還。
原告劉某訴稱,雙方已達成購房意向,自己也交付10000元的定金,但徐某卻將房子賣給其他人,因此徐某應雙倍返還定金。被告徐某辯稱,與劉某已經達成房屋買賣意向,劉某交付定金10000元,并約定一月內交付房款時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徐某一直聯(lián)系劉某,劉某卻一再推脫,自己有與劉某通話記錄和錄音為證。故是劉某違約在先,劉某的定金應歸自己所有,劉某要求返還雙倍定金于法無據(jù),應予以駁回。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約定在收受定金后一個月內支付購房款,但原告未在約定時限內付款,其違約在先,故原告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沒有法律依據(jù)。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