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車撞傷,因此發生的各種費用法院判決由肇事司機賠償,但由于傷勢嚴重,在法院判決后繼續發生的后續治療費該由誰承擔呢?近日,江陰市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這樣的案件,受害人小濤的后續醫療費用,仍由肇事司機嚴某賠償。

 

20072月的一天下午,年僅3歲的小濤在家門口的路邊玩耍,不料嚴某駕駛摩托車經過將小濤撞倒,造成小濤跌地受傷的交通事故。后小濤被送入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腎挫傷、前額軟組織受傷并進行了手術。事發后,交警并未出具事故認定書。兩方為賠償問題鬧上了法院,后經過法院審理,判決嚴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小濤因交通事故造成的1.3萬余元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1萬元,嚴某支付0.3萬余元。

 

事情到這里并沒有結束,由于小濤的傷勢并沒有痊愈,反而從原來的右腎挫傷演變為右腎囊腫,為治療傷勢,小濤的父母多方求醫,幾年來又發生了3.38萬元醫療費用。小濤父母找嚴某要求支付后續治療費用,但遭到拒絕。無奈之下, 20143月,小濤及父母又將嚴某告上法庭,要求嚴某承擔責任。對此,嚴某認為自己已經主動支付了前面的治療費等費用,已經盡到了自己的全部義務,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原告發生的治療費等費用與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嚴某應繼續承擔賠償責任。案件審理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嚴某同意承擔3.2萬元的治療費用,在20148月底前,分三次支付完畢,若未能按約履行,則額外再承擔5000元的違約金。

 

法官點評:我國法律關于侵權行為的規定的主要功能在于補償性,使受害人盡可能恢復到受損害前的狀態,即人身損害賠償的根本目的在于彌補損害。也就是說,侵權人如果已經彌補了損害,就應予以免除繼續賠償的責任,反之就要繼續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小康的后續治療是因為他的身體并沒有得到完全的康復,況且后續治療與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嚴某應當繼續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