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簽施工合同私刻單位印章,豈料在同掛靠單位補簽協議時被發現原施工合同印章是假的。近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偽造公司印章案,依法判處被告人吳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被告人王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

 

20102月底,吳某、王某和天津某公司洽談廢紙棚施工工程。因吳某、王某沒有施工資質,遂找到江蘇某建設有限公司要求掛靠,準備以江蘇某建設有限公司名義與天津某公司簽訂合同。正式合同未經江蘇某建設有限公司蓋章確認時,吳某即安排施工隊伍和材料進場施工。20103月初,因江蘇某建設有限公司對合同部分條款有異議,不肯蓋章。天津某公司催要合同,并限定三到五天時間,否則讓其退場。

 

到了天津某公司限定提交施工合同的最后一天,吳某和王某考慮到前期已經投入三十多萬,不想就此放棄,遂產生刻個假的公章蓋在合同文本上的想法。于是,二人在公共廁所墻上找了一個刻章的小廣告,跟對方聯系要求在半天內刻一個“江蘇某建設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在給合同蓋上偽造的公章后送給天津某公司。直到201110月底,江蘇某建設有限公司在和王某補簽協議時,調出原施工合同審核,發現原施工合同上“江蘇某建設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是假的。吳某、王某先后到建湖縣公安局投案。

 

建湖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王某合意指使他人私刻公司印章,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案發后,被告人吳某、王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