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失誤受傷,責任誰來擔?
作者:歐陽飛 芮東俊 楊丹丹 發布時間:2014-09-24 瀏覽次數:587
莊輝跟隨個體工程老板程軍工作多年,一次勞動中,不慎從施工樓上摔下來受傷,先后兩次住院治療。后雙方就相關費用產生分歧,莊輝一紙訴狀將程軍和向程軍發包的金銀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45歲的莊輝,從2010年開始,就跟隨搞工程的程軍做零工。雖然做工程多年,但程軍一直沒有建筑施工資質。2013年6月,金銀建筑公司承包了某小區建筑工程,將部分工程包給了程軍。雙方簽訂了承包合同后,程軍便組織莊輝等工人施工。
程軍認為,莊輝從樓上摔下來,自己也應承擔一定責任,而且,之前已支付了第一次治療的費用,剩余的費用應由莊輝自行承擔,因此拒絕了莊輝的要求。
經鑒定,莊輝的損傷構成八級殘疾。因和程軍就賠償數額分歧較大,莊輝一紙訴狀將程軍以及發包給程軍的金銀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人身權受法律保護。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莊輝受雇于程軍,在勞動過程中受傷,程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金銀建筑公司將工程發包給無相應資質的程軍施工,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莊輝作為跟隨程軍多年的打工者,積累了一定的工作經驗,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危險,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據此,法院認定,莊輝對自己的受傷承擔10%的責任。
經法院對有關賠償項目的票據進行核實,賠償的合理費用應為9萬元人民幣。根據雙方應承擔的責任,程軍因賠償莊輝各項損失的90%。
據此,淮安區法院作出判決,程軍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莊輝各項費用計人民幣8.1元;金銀建筑公司對程軍的上述賠償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2100元由程軍負擔。(文中人物及公司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