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經人介紹進入被告公司上班兩年多卻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辦理養老醫保等手續,后原告因身體原因無法工作請求被告支付工資被拒,多次協商未果。無奈之下,原告杜某將自己的單位某服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支付所欠一個月工資,并按勞動法規定支付雙倍工資。近日,金壇法院對此起勞務合同案件作出判決,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在10日內支付原告杜某雙倍工資共計48566元。

 

原告杜某訴稱:自己是20122月經人介紹進入被告服裝公司工作的,被告一直未和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原告曾詢問過此事,但被告一直拖著未予辦理。原告在公司的主要工作是裝卸,原告每月25號從被告處領工資,并在公司花名冊上,也擁有公司的出入證件。后來,原告為辦理養老醫保等手續多次找到被告協商此事,并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但均協商未果。原告后因身體原因離開公司,后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被不予立案受理,故訴至法院。

 

被告服裝公司辯稱:原告非我公司員工,被告沒有義務給原告發放報酬,繳納社保。原告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告于2012228日起在被告處工作,至20143月。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原告提交的自己在被告單位工作期間的工資單、花名冊及工作證件能證明其在被告處工作,工資單上也有被告單位的會計的簽字。本案原、被告于2012228建立勞動關系,2014125終止勞動關系,被告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不與原告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被告與原告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應承擔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服裝公司向原告杜某支付其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485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