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退保手續不合法 出事故保險公司仍要賠
作者:劉得兵 發布時間:2014-09-24 瀏覽次數:572
賣方轉讓車輛前辦理了交強險退保手續,買方購得車輛后在行駛中發生交通事故,與保險公司產生保險賠償糾紛,并起訴至法院。2014年9月19日,隨著某保險公司將理賠款43743元如數匯至南通市港閘區法院賬戶,一起因無效退保交強險引發的訴訟糾紛最終落下帷幕。
2011年1月,白某向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別克牌小汽車一輛,一個月后,白某將該車轉賣給叢某。在將汽車轉賣給叢某前一天,白某到某保險公司辦理了該車的交強險退保手續。
2011年4月,叢某駕駛該車在南通發生交通事故,致孫某受傷,叢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為此,叢某賠償孫某7萬余元。叢某支付賠償款后,憑購車時白某交付的保單復印件向港閘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責任范圍內賠償43743元。而被告認為事故所涉保單已退保,且退保符合退保條件,故交通事故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港閘法院經審理發現,被告提交的批改申請書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批單均為復印件,真實性無法核實。而且即使真實性可以確認,但在批改申請書投保人一欄簽名的“李某”既不是原始投保人,也不是車輛轉移登記環節中的任何一個當事人,被告亦未能證明簽名人得到授權,因此該退保申請對原告不發生效力。退一步講,即使投保人確實申請了退保,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除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之外,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據此,港閘法院確認退保不能成立,被告應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叢某保險理賠款43743元。
被告對此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訴,經過審理,二審維持了原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