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在辦理顧客匯款金額時多加了一個“0”,粗心營業員找到被匯入賬號市民縮回多余匯款時卻屢屢遭遇拒絕。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312月的一天上午,家住句容行香集鎮的方女士來到集鎮上的某銀行,準備向住在鎮江的女兒方某某匯款4000元。來到銀行后,該銀行柜臺營業員范某很快受理并成功辦理了方女士的匯款業務。等到中午下班時,銀行開始清點一天的資金支出情況,可是范某卻怎么也對不上帳。后來經過仔細的核對,范某發現在對辦理方女士向女兒方某某現金轉賬業務時,因操作失誤將轉賬金額4000元誤操作為40000元。在承認自己的過失后,范某按單位要求補足了36000元的差額,并向警方報警求助。通過電話聯系,方某某于當日先后向范某的銀行賬號匯入13000元和2000元,并承諾剩余的欠款以后再還。直到一個多月后,20141月,在范某的多次催要下,方某某又返還了范某3000元。無奈之下,范某一紙訴狀將方女士和方某某告上法庭,請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18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審理過程中,被告方某某返還原告10000元,尚欠8000元未返還給原告范某。于是原告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為判決被告返還原告8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被告方某某無正當理由收取原告36000元,應屬不當得利,后被告方某某返還原告28000元,尚欠8000元未交還原告,被告方某某應當予以返還。因案涉款項經由原告交付給被告方某某,被告方某某為該款項的實際受領人,被告方女士并未取得不當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方女士返還原告案涉款項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于是依法判決被告方某某返還原告范某8000元,駁回原告范某對被告方女士的訴訟請求。